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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材业务:
①中小学教材的出版与发行管理: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教备〔1995〕7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国家制定中小学课程发展总体规划和制定国家课程标准,鼓励地方开发适应本地区的地方课程,学校可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行政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教材选用制度。中小学教材必须由各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符合出书范围的专业出版社出版,严禁超范围出书。
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各级新华书店应按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定的教材,做好征订发行工作。严禁随教材搭配征订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图书,严禁跨省发行教材。
2007年末,国家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教材(小学、初中教材)免费政策,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文件规定农村中小学(不包含高中)教材费用不再面向学生收费,相关费用由国家各地方财政承担。各地方财政支出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流程。
2015年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要求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全国城市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免费提供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②中小学教材的价格管理:根据《关于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用标准的通知》(新出发〔2006〕489号),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材,全国实行统一的发行费用标准,即黑白版(含双色版)30%、彩色版28%。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改委表示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包括:教材价格,即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2016年5月,黑龙江省物价、新闻出版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15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教材价格及核定方法,其中,教材零售价格根据正文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教材出版有关技术标准,合理选用教材用纸,合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被我省选用的教材,要通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复核后,方可正式出版发行。
2018年5月30日,黑龙江省发布《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教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行〔2018〕84号),决定适当调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教材零售价格根据教材正文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按附件相应价格上浮20%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15号)同时废止。
③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材的规定:200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对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各地组织编写、选用的地方课程教材一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对此类教材数量进行严格控制。
④部分课程循环教材使用的规定:200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发布,要求2008年春季开始,全国范围内部分国家课程(主要为副科课程)建立循环使用制度,同时鼓励地方课程实行循环使用。
(2)中小学教辅业务: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国家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业务管理措施如下:
①中小学教辅的出版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图书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7号),图书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实行资质管理,具有相应学科的出版资质方可出版该学科的教辅材料。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
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确保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出版单位要加强对作者专业背景的审核,作者情况须存档备案。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出版单位通过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报刊更名等方式涉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要定期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
②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应优先选择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进行印刷复制。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严格履行印刷复制委托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印刷复制单位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业务,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有效和齐全,手续无效或不齐的一律不得承接。出版单位跨省印刷复制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分别在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③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发行站、工作站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老师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④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期刊出版形式规范》《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音像制品质量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书名页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质量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对本地市场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新闻出版总署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均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限期停业整顿处理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⑤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规定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基准价及零售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2016年5月,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列入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继续试行政府指导价,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教材价格及核定方法,对省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2018年5月30日,黑龙江省发布《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教材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教材零售价格根据教材正文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教材零售价格=(正文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循环使用教材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按附件相应价格上浮20%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15号)同时废止。
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列为出版物市场监管重点,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严查出版物市场,特别是要严查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从中发现、梳理案件线索,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督办,加大对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案件查办力度,确保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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