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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然气行业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及未来市场运行趋势研究预测

(1)浙江省天然气发展状况:近年来,浙江省不断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天然气消费总量逐年递增,2016年天然气消费总量只有144.1万吨标准煤,2020年已经增长至1726.2万吨标准煤,天然气城市用气人口数从2016年的187.9万人增长至2021年的192.4万人。浙江省天然气占能源消费结构的比例也呈上升趋势,从2016年的1.1%增加至2020年的7.0%。

(2)浙江省天然气发展规划:根据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印发的《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期间浙江省天然气发展目标为:202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315亿立方米,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提高至12.98%;全省城乡居民天然气气化率达到40%以上;LNG接收能力达到3,000万吨以上(其中自贸试验区接收能力达到2,300万吨以上),储气能力达到18.4亿立方米以上,舟山、宁波、温州三大LNG外输通道建成,完成与国家天然气干线对接,实现双向输送。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的《2023-2029年天然气行业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分析及投资战略可行性评估预测报告

(3)浙江省燃气行业价格管理机制:

①浙江省燃气行业气源供应价格管理机制

A.管道气气源供应价格机制:一直以来,浙江省天然气发展执行“多气源、一环网、六统一”原则,“多气源一环网”是指进入浙江的各种气源统一进入省级管网这一平台,再由省级管网统一调配至各地用户,最终实现全省同网同价。“六统一”是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平衡、统一调度、统一市场、统一价格,是指在各级规划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划和建设省级及各县市管网;省一级管网要做好对上游资源的统一平衡工作,争取价格相对低的上游资源,同时对下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各种气源按比例分配给各地市,做到就近用气,确保用户利益;省级管网运行主体要做好总气量的统一调度,同时要做好各自市场范围内的调度工作,由省级管网统一接纳上游天然气,通过合理分配,多种气源进入浙江门站的价格与气量进行加权后,再进行统一的核算,形成统一价格。

2020年2月,浙江省发改委印发《2020年浙江省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浙发改能源[2020]12号),并在4月进一步出台《2020-2021年浙江省管道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打破天然气省网统购统销的模式,由省网统购统销变为省、县级管网放开,购销双方通过代输实现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直购直销模式。

2020年9月,浙江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管网代输试点规则(试行)》(浙发改能源〔2020〕301号)文(以下简称“试点规则”),试点改革省网统购统销模式,即在保持原有天然气省网统购统销的基础上,试点购销双方通过代输实现销售方和购买方直购直销的模式;试点改革下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市场化定价,可参照同期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浙江省基准门站价格;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改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由省发改委协调确定。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算确定。

a.试点规则的主要改革试点内容

试点规则主要改革内容如下: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包括上游供气企业、下游天然气购买方(包括城镇燃气企业、统调天然气发电企业、地方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企业、工业大用户年用气量2000超万方)和天然气管输企业等。

交易价格和管输费。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市场化定价,可参照同期国家发改委核定的浙江省基准门站价格。省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省发改委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发改委协调确定。市、县(市、区)级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在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核定指导价或协商不成的,由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核算确定。合同期限。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分供暖季和非供暖季签订交易合同。后期将根据浙江省天然气交易市场建设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合同签订与执行。参与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的参与主体应签订交易合同,并与承担管输服务的管输方签订管输服务合同和天然气交接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分月计划、结算方式、交易价格、管输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b.目前执行情况:根据对浙江省能源局的访谈,目前,该试点规则仍在试行中,尚未完全实现上下游直接交易。主要原因系自2021年以来,国际国内天然气供应紧张、价格持续上涨,天然气资源按照年度谈判和采购,管网公司作为浙江省统购统销的平台,已与上游气源方签订了全省大部分气量的供气合同,在当前卖方市场情况下,若完全放开市场化,省内城镇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可能较高,不利于下游用户减负降本,因此,浙江省内城镇燃气公司仍主要向管网公司采购天然气(2022年10月31日24时起国家管网全面接收浙江省级管网,浙江省内城镇燃气公司原与管网公司签订的天然气购销合同主体,由管网公司变更为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由浙江能源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供气),参与试点改革不通过管网公司而直接与上游交易的城镇企业数量较少,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浙江省内城镇燃气公司向管网公司采购管输气数量占浙江省内城镇燃气公司管输气采购总量的比例约为75.14%和84.69%。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43号),浙能集团为浙江省天然气保供主体,除参与上下游直接交易的部分城市燃气企业由上游资源方承担保供责任外,其他城市燃气企业的保供责任由浙能集团承担,双方应签订供应合同。浙能集团要积极承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做好全省天然气保供工作。因此在上下游直接交易试点改革完成之前,浙能集团仍要承担兜底保供责任。

c.未来改革情况:2022年12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随着浙江省级管网纳入国家管网,浙江省已实现管销分离,自2023年4月1日起浙江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要在2023年2月底前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23年3月底前制定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预计未来将形成市场化的天然气采购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将更加完善,部分居民价格亦可能实现有效价格联动。

B.LNG气源供应价格机制:LNG总体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整体供需关系。我国LNG气源价格主要由国内LNG液厂和接收站的每日挂牌价格决定,其中LNG液厂的挂牌价格主要受区域供需关系、季节变化、开采成本等因素的影响,LNG接收站的挂牌价格主要受海上运输成本、国外LNG价格等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天然气进口数量较大且持续增长,接收站通过LNG槽车运输供应的辐射范围也不断扩大,已经开始侵蚀传统内陆LNG液厂的销售区域,因此,LNG液厂在确定供应价格时也会考虑沿海LNG接收站的价格变化。

②浙江省燃气行业终端价格管理机制:居民用气价格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执行阶梯价格,如需上调居民用气价格需经听证会通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由政府确定最高限价,企业根据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参考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调整文件确定。

5)浙江省天然气管网改革情况:2021年,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天然气体制改革方案,浙能集团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正在推进浙江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的有关合并重组工作。纳入本次重组的范围包括省天公司、管网公司和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拟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等方式,以省天公司为平台,将管网公司和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股权整体注入并合并为一家公司,形成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6%、国家管网集团天津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5%、浙能集团持股24%、浙能天然气持股25%的股权结构。后续省天公司将择机对管网公司和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管网公司和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将注销。

上述合并重组事项目前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各方已签订重组相关协议,省天公司、管网公司和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已纳入国家管网集团管理体系,浙能集团已不再控制省天公司、管网公司和浙江浙能天然气运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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