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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化学工业产业市场发展战略可行性研究及市场规模运营格局分析预测


(一)2020年中国化学工业产业现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12月末,石油和化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6,039家,比上年末减少232家。全年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2%,增速较前三季度加快1.5个百分点。其中,化学工业增加值增长3.6%,加快2.2个百分点;炼油业增加值增长1.1%,加快0.6个百分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增加值下降3.3%,降幅收窄0.7个百分点。

2020年,全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1.08万亿元,比上年下降8.7%,降幅较前三季度收窄1.8个百分点,占全国规模工业营业收入的10.4%。其中,化学工业营业收入6.57万亿元,下降3.6%,降幅较前三季度收窄3.5个百分点;炼油业营业收入3.38万亿元,下降15.4%,扩大0.8个百分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营业收入8,665.4亿元,下降17.6%,降幅收窄0.9个百分点。

在化学工业中,基础化学原料、合成材料营业收入分别下降5.2%、6.7%,专用化学品制造营业收入增长1.6%,农药制造营业收入增长6.1%,肥料制造营业收入下降5.6%,涂(颜)料和煤化工产品制造营业收入分别下降4.2%和14.7%,橡胶制品和化学矿采选营业收入分别下降0.8%和14.2%。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2021-2027年中国化学工业行业市场发展深度调查及投资战略可行性报告

(二)涉及的细分行业运行情况:

1、煤化工产业简介。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的过程。主要包括煤的气化、液化、干馏以及焦油加工和电石乙炔化工等。煤化学加工过程,煤中有机质的化学结构,是以芳香族为主的稠环为单元核心,由桥键互相连接,并带有各种官能团的大分子结构,通过热加工和催化加工,可以使煤转化为各种燃料和化工产品。

煤化工是中国特色,既是传统产业,又是新兴产业;作为全球煤化工产业化走得最远的国家,近年来在煤化工与石油化工的深度融合、协同发展上成效显著。虽然当前由于石油价格低迷或波动,现代煤化工的经济性和竞争力整体不强,但随着煤炭分质、分级、清洁、高效利用探索的不断深入,随着煤制芳烃、煤制精细化学品和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创新突破;现代煤化工将成长为一个既独立于石油化工、又相互交叉赋能的新兴产业体系。总体上看,中国现代煤化工“十三五”期间不仅产业规模大幅增加,生产装置运行水平不断提升,关键技术不断取得创新突破,而且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现代煤化工产业无论从创新能力、产品结构、产业规模,还是工艺技术管理、装备制造,均已走在世界前列。煤化工行业的发展将一方面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将形成技术优势,成长为有代表性的高端制造门类。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2021-2027年中国煤化工行业市场研究及深度专项调查投资预测报告

2、纯碱产品。纯碱即碳酸钠,俗名苏打、石碱、洗涤碱,化学式Na₂CO₃,属于基础化工原料盐类;用于医药、造纸、冶金、玻璃、纺织、染料等工业。纯碱工艺包括氨碱法、联碱法、以及天然碱。本公司纯碱生产采用的工艺为联碱法,使用氯化钠(食盐、工业盐)、合成氨(由公司合成气生产制取)为原料,生产纯碱、氯化铵。

工艺流程:煤-合成气-合成氨(加氯化钠、合成气中二氧化碳)-纯碱、氯化铵。主要经营模式:直销、用于下游厂商作为生产原料。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2020年我国纯碱生产企业共计42家,2020年国内纯碱产能较2019年增加70万吨,达到3,317万吨,同比增长2.16%。其中,2020年7月金大地装置产能扩产30万吨,2019-2020年期间,中盐昆山、山东海天、重庆和友通过技改使纯碱产能有所增长(昆山增加20万吨、和友与海天各10万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1-12月份中国纯碱产量总计2,812.4万吨,同比增加0.3%;2020年1-12月份,我国纯碱表观消费量总计2,453万吨,同比减少8.4%。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2021-2027年中国纯碱市场竞争策略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肥料产品。现代肥料分为传统肥料与新型肥料。新型肥料是针对传统肥料、单质肥料而言的,传统肥料一般包括有机肥料、化学肥料和生态肥料三大类,而现代肥料除上述三大类之外还包括新型肥料。新型肥料是在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精准农业的大气候下孕育、生长、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肥料产业。新型肥料是通过植物所需要的养分,通过氮、磷、钾等合理配比,采用先进工艺进行熔合,提高植物肥效利用率,起到农业增效、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提升改善土壤,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本公司复合肥属新型肥料,通过氮、磷、钾等合理配比,结合测土配方进行肥料推广销售;另外,在氮肥领域本公司生产尿素、氯化铵。

尿素工艺流程:煤-合成气-合成氨(加合成气中二氧化碳)-尿素。复合肥工艺流程:外购磷肥、钾肥加自产氮肥-复合肥。主要经营模式:直销、经销商销售。

据行业协会统计,2020年,全国化肥总产量(折纯,下同)5,496万吨,比上年下降4.1%。其中,氮肥产量3,679.1万吨,增长2.7%;磷肥产量1,004.6万吨,下降6.9%;钾肥产量710.8万吨,下降7%。化肥消费量小幅下降。2020年,全国化肥表观消费量(折纯,下同)4,935.9万吨,比上年下降5.3%。其中,氮肥表观消费量3,054.6万吨,增长1.4%;磷肥表观消费量529.4万吨,下降6.3%;钾肥表观消费量1,187.5万吨,下降5.7%。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1-12月,中国累计出口各种肥料2,917万吨,同比增长5.1%;累计出口金额67.37亿美元,同比降低8.3%。其中,尿素累计出口545万吨,同比增长10.2%;硫酸铵累计出口866万吨,同比增长23.3%;磷酸二铵累计出口573万吨,同比减少11.5%;磷酸一铵累计出口253万吨,同比增长5.8%。2020年1-12月,氯化钾累计进口874万吨,同比减少3.7%;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累计进口140万吨,同比增加0.6%。

4、多元醇产品。多元醇产品包括正丁醇、辛醇、异丁醇、正丁醛和异丁醛等。多元醇产品是重要的基本有机原料,用途十分广泛;正丁醇可作溶剂、生产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醋酸丁酯、磷酸酯类衍生物,广泛用于各种塑料和橡胶制品中;还可以用于生产丁醛、丁酸、丁胺、乳酸等有机产品及丙烯酸树脂;辛醇主要用于生产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己二酸二辛酯(DOA)等增塑剂及丙烯酸辛酯(2-乙基己基丙烯酸酯)、表面活性剂等;异丁醛主要用来生产异丁醇和新戊二醇,可用于合成泛酸、缬氨酸、亮氨酸、纤维素酯、香料、增塑剂、树脂及汽油添加剂等。新戊二醇是一种以异丁醛为主要原料(占新戊二醇原料成本的73%)的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纺织、医药、涂料、农药、塑料和石油等领域,其衍生物可作香料、药物、阻燃剂、航空润滑剂、增塑剂、油墨、绝缘材料等,目前主要用途为制造无油醇酸树脂,特别是制造饱和聚酯树脂。

工艺流程:煤-合成气-合成中间产品(加外购丙烯、甲醇制甲醛)-丁醇、辛醇、异丁醛、新戊二醇。主要经营模式:直销、用于下游厂商作为生产原料。

据行业协会统计,2020年,全国乙烯产量2,160万吨,增长5.2%;纯苯产量1,042万吨,增长8.6%;甲醇产量4,984万吨,增长4.7%;涂料产量2,549.1万吨,增长2.6%;合成树脂产量1.04亿吨,增长7%;合成纤维单(聚合)体产量7,418.8万吨,增长8.2%。此外,轮胎外胎产量8.18亿条,增长1.7%。表观消费量乙烯增长2%,纯苯增长8.8%,甲醇增长7.5%。合成材料表观消费总量增长8.3%,增速较上年回落1.3个百分点,但仍属较快增速。其中,合成树脂表观消费量1.34亿吨,增长8.4%;合成纤维单(聚合)体表观消费量8,310.8万吨,增长7.9%。多元醇产能较上年没有增减,其中,正丁醇产能253.9万吨,辛醇产能249万吨;全年正丁醇产量187.06万吨,同比减少6.19%;辛醇产量207.77万吨,同比减少2.24%。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2021-2027年中国多元醇市场研究及投资建议预测报告

5、氢能源领域。与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关的产业环节主要包括: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站,氢燃料电池技术及相关零部件(双极板、质子膜,以及相关材料等),氢燃料发动机集成技术及部件(如电机、电控等),氢燃料电池测试技术及设备。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0年,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22.5万辆和2,531.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和1.9%;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6.6万辆和136.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5%和10.9%。其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10.5万辆和115.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4%和11.6%;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6万辆和25.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8.5%和8.4%;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0.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57.5%和56.8%。

(三)政策及行业情况:

1、中央一号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2021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正式公布。2021年度的中央一号文件设定了粮食生产目标: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产量达到1.3万亿斤以上。要求各地要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深入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粮、棉、油、糖、肉等供给安全。“十四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稳定种粮农民补贴,让种粮有合理收益。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这些支持政策会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中央要求各地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各地仍会继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新型增效肥料推广等提高肥料利用率的措施。

2021年1月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要求,实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和生产供给方案,分作物分区域抓好落实。东北和黄淮海等地区增加玉米面积1000万亩以上。继续实施大豆振兴计划,稳定大豆生产。巩固南方双季稻面积,大力发展优质稻、强筋弱筋优质小麦。

12部委部署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2021年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64号)。通知明确要求,通过提高生产能力、保障原料和化肥运输、做好储备投放和进出口工作、加强市场监管、提升农化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的工作,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稳定。要求各地落实地化肥铁路运输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运价优惠政策,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各地承储企业在春耕用肥旺季到来时及时投放储备化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指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积极适应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生态约束加强的新形势,针对现代农业多元、精准、高效用肥的新变化,提升化肥技术含量和农化技术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民选肥、施肥等环节的全程技术指导,推广使用绿色、高效新型肥料。

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2020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647号),明确2021年国家继续在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3元,比2020年度上涨1元。中国2004年开始实施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是一种托市收购政策。当粮食主产区市场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有关部门按规定启动托市收购,确保市场价格不跌破最低收购价。

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272号)。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至每50公斤122元和128元,粳稻最低收购价保持在每50公斤130元。

2、行业标准及产业政策。2020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正式实施。新版指导目录仍采用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4种分类。其中,合成氨、氮肥行业淘汰类产业政策: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其次,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88号),要求山东、河南、山西等省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另外,根据2011年版指导目录,将新建纯碱列入限制类产业政策;按照产业政策,除搬迁、技术改造外,不允许新建纯碱生产装置(含氨碱、联碱和天然碱);但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在限制新建纯碱产业政策中设定了“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2个例外,即新建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工艺的纯碱生产装置成为了允许类。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决定取消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应急管理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三是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国务院明确,20个工作日内农业农村部将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2020年10月23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列入第一批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共有4项,其中涉及氮肥行业的有两项。将“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限制为不得新建、扩建。列入第一批淘汰落后的设备目录的共有8项,涉及“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导热油炉”、“液化烃、液氨管道用软管”等装备,因易发生风险事故而被更入禁止和限制目录。

复合肥等10项新国家标准发布。2020年12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2020年第26号国家标准公告中发布的10项国家标准的文本内容。公司参与了国家标准GB/T15063-2020《复合肥料》的起草。《复合肥料》新标准的主要技术变化:标识中允许标注中微量元素含量;增加了硝态氮/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指标及测定方法;增加了有毒物质的限量要求;修改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要求;修改了检验的最大批量;修改了结果判定条文。其中,复合肥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按GB38400《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执行。如果复合肥料包装容器或使用说明中标明适用于种肥同播的产品,产品中缩二脲的含量应不高于0.8%。《掺混肥料》国家标准GB/T21633-2020主要技术变化:增加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粒径范围,提高了粒度指标;调整了中量元素单一养分的质量分数指标及检测方法;增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调整了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细化了产品标识规定。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3个产品标准中增加了“可使用易于识别的二维码或条形码标注部分产品信息”的内容。GB/T15063-2020《复合肥料》第8.6条更明确地规定,复合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合格证、使用说明等部分产品信息可使用易于识别的二维码或条形码标注。GB/T535-2020《肥料级硫酸铵》国家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通用的强制性标准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相比,增设了氟化物(以F计)和硫氰酸根离子2项有毒有害指标,并且为汞(Hg)、砷(As)、镉(Cd)、铅(Pb)、铬(Cr)和多环芳烃总量6种有毒有害物质设定了比强制性国家标准更严的指标要求。

3、十四五规划政策。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坚持经济性和安全性相结合,补齐短板、锻造长板,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先进电力装备、工程机械、高端数控机床、医药及医疗设备等产业创新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原材料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扩大轻工、纺织等优质产品供给,加快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改造升级,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深入实施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技术改造专项,鼓励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设备更新和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制造业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增强要素保障能力,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推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创新,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生物材料、生物能源等产业,做大做强生物经济。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要培育高效内需体系,扭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注重需求侧管理,在更大范围促进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更好满足国内需求、吸引全球要素资源。坚持科技自立自强,积极培育战略科技力量,集中攻克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引领型发展新优势。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坚持补短板和锻长板相结合,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根植性,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推动江苏成为更多国内国际产业循环的高质量发起点和高效率联结点。激发传统产业发展动能。坚持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导向,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布局调整,强化分类施策,支持化工、钢铁、纺织、机械等优势传统产业开展优化升级试点。大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抓手,深入实施“智能+”技改工程,推动制造过程、装备、产品智能化升级,突出柔性生产与精益管理,加强智能技术装备的集成应用,建设一批示范智能工厂,积极推行离散型、流程型、网络协同、大规模定制化、远程运行维护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动清洁生产和安全发展,实施节能和绿色改造工程,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畅通落后产能退出渠道,巩固“僵尸企业”出清成果。进一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打造江苏制造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推动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催生一批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激发传统产业发展的新活力新动能。同步推进沿江地区化工传统产业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持续推进化工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推动化工产业向精细化、高端化、专业化、安全化发展。开展化工产业进园行动,构建循环发展、绿色低碳、本质安全的现代产业链。

4、财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35号令,决定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计经贸〔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淡储事中事后监督权由中央下放地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但春耕肥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改由各标的所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承储企业的条件。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需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目前有4家中化、中农、华垦和已经并入中海油的中化建)。春耕肥承储企业化肥经营规模要求: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春耕肥承储时间和中央政策贴息补助标准。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中央财政对春耕肥承储企业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确定。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监测批发价格,经再次平均后计算确定,再加上合理且不超过当前水平的仓储运杂费综合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贴息的春耕肥储备规模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确定。2020/2021年度化肥商业储备规模为:钾肥储备150万吨/年,救灾肥储备45万吨/年,春耕肥储备805万吨/年。

5、电价下调政策。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了全国各地电网的第二阶段输配电价。根据通知所附新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各档级用电的电度电价将均有所下调。现行的《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是2017年7月开始实施的。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含直接交易的1类用户和通过售电公司交易的2类用户)实际结算的电价,除了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支付交易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外,还要向本省电网企业支付《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相应类别的输电、配电过网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2020-2022年是输配电价改革的第二监管周期,会进一步降低输配电价水平。因年初疫情影响了核定进度,另外疫情期间对除高耗能行业外的用电企业给予5%的电价优惠用掉了部分降价空间,决定第二监管周期的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起实施。

2020年9月2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电力交易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交易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定价公式中的输配电价按新核定的价格水平执行。2020年9月2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21年电力交易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972号),进一步降低电力用户准入门槛。通知明确,江苏省内10kV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执行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类电价的用户,均可参与市场交易。江苏成为全国首个全面放开10kV及以上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地区。文件明确,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其余用户只可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用户为一类用户,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用户为二类用户。2020年10月28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江苏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83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调整了江苏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

加工贸易保税政策。2020年11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199种货物(其中化肥有25种)不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恢复为允许以保税方式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目前的化肥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政策始于2007年。2007年4月26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34种海关编码的化肥货物出口列为禁止类。化肥属于出口增值税不予退税的货物,不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生产这些化肥所消耗的进口料件无法再享受保税政策。2020年12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正式生效。新政策恢复30种化肥品种的加工贸易出口为允许类,恢复23种化肥加工贸易进口为允许类。禁止目录调整后,加工贸易保税方式进口硫磺、无烟煤、氨、硫酸镁、硫酸锌、硝酸钾、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原料(辅料),复出口尿素、尿素硝酸铵溶液、硝酸铵、磷肥、复合肥等成品,可以相应降低节税成本。

6、安全、环保政策。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提出了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包括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方案和11个专项实施方案,分别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个专题,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道路运输、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和渔业船舶、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安全整治9个专项。从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动员部署(2020年4月);二是排查整治(2020年5月至12月);三是集中攻坚(2021年);四是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梳理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是9个专项整治领域之一。在《全国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中提出了六项主要任务: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具体方案,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二是完善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分级分类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和隐患,2022年底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是督促指导各地区制定完善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企业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储存量减量方案,严格控制涉及光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是积极推广应用泄漏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技术方法,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五是完善落实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并持续推进其他有关企业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专项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化工园区管理政策。2020年10月30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公布了《全省定位化工园区名单(14家)》和《化工集中区名单(15家)》。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和全省石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和修订完善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并重点发展1-2条具有较高产业关联度的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链。省政府要求各地加强管理,稳妥做好名单29家外取消化工定位(集中区)的后续工作,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9月份,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首批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的通知》,决定认定7家化工企业为首批化工重点监测点,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经批准可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本公司子公司-江苏华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列。

2021年2月4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印发之日起废止《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应急管理部明确要求有关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企业要明确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通知指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将重大危险源源长制变更为安全包保责任制,就是为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通知要求,要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的落实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有效施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抓住企业关键人、少数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为2021年八大重点任务之一。主要工作包括:一是要抓紧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二是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三是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四是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7、氢能源政策。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目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选择“同时申报”。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对现有财政补贴政策作出了调整。调整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五部委出台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将之前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财政支持方式调整为对新技术示范应用以及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应用给予奖励。计划用4年的时间,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按积分规则“事后”以结果为导向进行奖励,依据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2020年7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公告中发布了GB/T26990-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和GB/T29126-20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第1号修改单。GB/T26990-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条件》和GB/T29126-20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第1号修改单内容:将标准第1章范围中的“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氢作为燃料,在环境温度15℃时,工作压力不超过35MPa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作为燃料,环境温度15℃时,工作压力不超过70MPa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目前国内35MPa储氢瓶已经批量化应用。储氢瓶压力越大,意味着同等容积下能够存储的氢气越多,有助于提高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所以,尽快与国际接轨实现车载储氢瓶70MPa压力逐渐成为国内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行业技术进步的目标。根据公告,两项国家标准修改单自2020年7月21日起实施,中国国内车载氢系统的压力上限由35MPa提升至70MPa。

2020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将“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列入发展愿景。规划将“燃料电池汽车”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并列为布局整车技术创新链的“三纵”。在新能源汽车核心攻关工程中,把“攻克氢能储运、加氢站、车载储氢等氢燃料电池汽车应用支撑技术”列入基础技术提升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示范运行。

2020年10月27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正式发布,为氢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设定了总体目标,并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发展规模以及燃料电池商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的核心关键技术发展路线给出了时间表预测。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技术路线:将发展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作为整个氢能燃料电池行业的突破口,以客车和城市物流车为切入领域,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制氢和工业副产氢丰富的区域推广中大型客车、物流车,逐步推广至载重量大、长距离的中重卡、牵引车、港口拖车及乘用车。完全掌握燃料电池核心关键技术并建立完备产业链。

(四)管理层分析预测:近年来,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安全、环保等要求不断提高,全球政治、经济、社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上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促进了行业调整,通过优化存量产能、调整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推进技术创新、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等措施的开展落实。从总体上讲,国内化工行业正处于产业变革的历史交汇点,面对着资源环境约束加剧、要素成本上升、大宗基础石化产品过剩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制约、原始创新薄弱等的挑战。根据本公司对行业的理解,预计后续行业将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行业优化整合加速。随着国家“供给侧”改革,安全、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等,以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为标志的,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以“补链强链”为标志的,一体化、产业集聚协同效应显著提升;以国有企业的优化重组及对行业优质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为标志的,行业优化重组、资源配置水平及能力不断深化。总体上讲,行业的洗牌进程呈现加速;一方面淘汰了一些经营能力较弱、规模较小的企业,行业供需结构有所好转,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市场份额向规模较大的头部企业集中。从较长一个时段看,尽管在规模化聚集阶段有阵痛、有挑战,但随着优化整合的加速,行业内留存企业的盈利能力将呈现好转上升趋势,行业将走向较为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2、行业发展空间及潜力较大。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来看,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一步推进,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其市场空间依然较大;基础化工的大宗产品虽然增速会有所下降,但市场需求的总体规模仍将处于较高水平。

另外,国内化工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制约明显、原始创新能力薄弱或不足。上述因素,为国内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了空间与潜力,关注化工材料应用端、寻求进口替代;以及化工新材料和高端专用化学品技术创新等将是支撑行业内在增长的客观需要,也代表着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之一。

3、行业绿色发展达成共识。目前,行业处于从高能耗、低附加值到低能耗、高附加值过渡阶段。近年来,随着国家安全、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及行业竞争的优胜劣汰,行业企业持续通过采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节能技术和废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等,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后续随着国家《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出台,行业企业需持续落实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控工作,以“碳中和”为目标,制订、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或规划。

4、关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当前数字化、智能化革命为化工企业发展提出了一个践行的课题。通过新建、改建方式,设计建造领先的智能化工厂,整合生产要素资源,达到提高安全、环保、提质降本、节能减排的目标,将是化工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5、关注金融、经济、政治等形势变化。当前,全球面临的政治、经济、金融等形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将对后续几年行业的运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对此需关注、控制金融、经济层面风险,应对可能带来的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对产业拓展布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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