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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医药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发展战略可行性研究

1)医药制造行业主管部门

目前,中国医药制造业主管部门及职能如下表所示:

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管理职责和内容

部门性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

负责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管理、注册管理、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负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国家医疗保障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负责医疗保障体系管理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改投资项目立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对药品的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的主要国家级管理机构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

开展医药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医药行业自律组织

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的《2023-2029年医药制造行业调研分析及投资战略预测评估报告

2)行业监管体制

1)药品注册管理制度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2)药物临床试验根据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分为I期临床试验、II期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IV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3)药品注册分类制度根据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不同类别药品的注册分类情况如下:

序号

药品类别

药品注册分类

1

中药注册分类

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2

化学药注册分类

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

3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

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

4)药品生产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同时,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及药品标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持有认证证书的企业才能进行认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2019年12月1日生效)取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对GMP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6)药品经营准入制度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同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7)药品定价制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国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8)处方药和非处方药(OTC)分类管理制度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公众科学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滥用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9)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企业可将药品、药物组合物、制备方法等申请专利以享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发行人以创新小分子靶向药为主要产品,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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