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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球及中国氰化钠市场发展前景预测及投资战略可行性研究


1)我国黄金生产企业含氰废水、废渣的处理现状

①含氰废水的处理:黄金矿山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使用氰化提金工艺,会产生大量的含氰废水,这部分含氰废水不仅含有一定量的剧毒氰化物,而且还含有硫氰酸盐,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将会产生重大的环保隐患。目前,国内外常用处理含氰废水的方法有酸化回收法、碱氯法、因科法、二氧化硫法等,采用酸化回收法虽然能够回收一定量的氰化物,但由于回收氰化物不彻底,废水中会残余一定量的氰化物,同时硫氰酸根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去除。碱氯法处理后会残余大量的余氯,造成二次污染问题。因科法和二氧化硫法虽然可使氰化物处理达标,但废水中的硫氰酸盐未能得到处理。

②氰化尾渣的处理:黄金矿山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氰化提金工艺技术会产生大量的氰化尾渣,这些氰化尾渣中均含有大量的污染物,除了少量的氰化尾渣能够得到利用外,相当数量的氰化尾渣只是进行堆存或直接填埋处置,不仅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还存在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的隐患,对周围环境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和环保隐患,使国家和企业的环保压力剧增,急需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技术,以消除此类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当前,黄金生产企业对氰化尾渣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3 种:一是直接排放(干排、湿排)至尾矿库储存;二是处理后作为中间产品出售给水泥厂、化工厂做产品辅料,或者作为充填井下材料;三是堆浸渣的原地处理。国家对黄金行业产生的氰化尾渣中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列为危险固废,另外对符合氰化尾渣技术规范的允许堆放及运输。

目前,处理氰化尾渣的技术主要以浮选法为主,并辅以蒸压法、氯化焙烧法、熔盐焙烧法、还原焙烧法、氧化法、固化法等。

A、浮选法多在弱酸条件下进行,此条件下,工作环境恶劣,且需经过多次浮选处理;

B、蒸压法主要在蒸压釜或高压釜中进行,需要长时间高温保压,并需要处理蒸压带来的二次污染;

C、氯化焙烧法主要是将氯化剂等与氰化尾渣混合高温焙烧的方法,对设备防腐能力要求较高且能耗较高;

D、熔盐焙烧法采用熔盐或熔池对氰化渣焙烧,焙烧温度较高,时间也较长;

E、还原焙烧法采用还原剂在高温下还原,还原时间较长;

F、氧化法采用臭氧、双氧水、次氯酸钠等氧化剂氧化氰化尾渣,操作成本较高;

G、固化法采用固化剂将氰化渣固化,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氰化尾渣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目前这些处理方法仍存在能耗较高或伴有二次污染或破氰不完全或工艺流程复杂,操作成本高的缺点。

2)我国相关部门对黄金生产企业环保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黄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其生产的特殊性,我国相关部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①环保税的征收: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由环保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发布的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定为危险废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征收 1,000 元/吨的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国黄金网的报道,目前国内大部分黄金冶炼产能都涉及氰化工艺,生产中矿石氰化处理后几乎 100%转变为氰化尾渣,每年全国氰化尾渣产生量约 1亿吨(含低品位氰化堆浸尾渣约 7,000 万吨),若按环保税规定严格执行,将使黄金行业每年缴纳约 1,000 亿元税款。据中金企信国际咨询公布的2021-2027年中国氰化钠行业全产业链市场发展战略分析及投资前景专项预测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而在 2016 年,我国黄金行业采用氰化提金工艺的企业实现利润仅为 46 亿元,远不足以缴纳环保税。部分环保严重不达标企业、小型黄金冶炼企业已经受影响而停产。事实上,2017 年后我国黄金产量已出现同比明显下滑,与此不无关系。

目前,大中型或环保能力较强的黄金生产企业多通过各种方法处理氰化尾渣,力求将其毒性降低,从而转“危废”为“一般固废”,达到避免缴纳巨额环保税的目的。但《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中提出的对于氰化尾渣的处理要求对于国内多数黄金冶炼企业来说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处理技术也有一定设备和工艺门槛,并非所有企业都能掌握。另外,如果破氰处理反应不完全,无机氰化物可能不会被彻底根除从而依旧存在污染隐患。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黄金冶炼企业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并未对氰化尾渣按规定进行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大量氰化尾渣长期违法露天堆存于厂区和暂存库,存在巨大环境风险隐患。

②《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的发布和实施为化解行业危机,在黄金行业的共同努力下,环境保护部于 2018 年 3 月 1日起颁布实施《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黄金行业金矿石氰化、金精矿氰化、氰化堆浸过程产生的氰渣在储存、运输、脱氰处理、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测制度要求,制定黄金行业氰渣管理的专项标准来对氰渣进行规范管理。2018 年 4 月,自然资源部对《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 9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进行公示,2018 年 10 月,《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正式实施,该规范对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开发方式作出规定,包括绿色发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并从资源开发方式、采选工艺选择原则、矿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原则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2020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黄金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鼓励采用无氰或低氰浸金药剂提金,鼓励研发金矿无氰提金及清洁氰化提金技术。

上述规定对企业生产提出了更加严格、规范的环保要求。随着我国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实施,为了实现黄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黄金生产企业绿色意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已势在必行。

3)世界主要产金国对氰化钠的政策法规目前,美国的威斯康辛州、德国、捷克、匈牙利、哥斯达黎加以及阿根廷的一些地区已出台了禁止使用氰化钠的相关禁令。而其他国家或地区为有效防范氰化物的环境污染,也对氰化物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管提出了特殊要求。在国际上,为促进全球金银矿业公司对氰化物的安全管理、储存和运输,减少氰化物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2016年12月主持制定了《在黄金生产中制造、运输和使用氰化物的国际氰化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氰化物规范》”)。《氰化物规范》对所有与氰化物有关的操作(涵盖了氰化物整个使用周期—生产、运输、处理、使用、回收和矿区废弃处置等)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完善了各个国家乃至国际上的立法。并且,成为《氰化物规范》签署方的金矿开采公司、氰化物生产商和氰化物运输商,必须每三年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他们的业务项目进行审计,以证明符合《氰化物规范》的规定。截至 2020 年 1月,全球共有 193 家公司签署了《氰化物规范》,包括 48 家矿业公司、25 家氰化物生产商以及 120 家氰化物运输和储存企业。

1、美国1998 年,美国蒙大拿州通过全民投票通过了一项公民倡议(137 号),禁止使用氰化物进行露天堆浸采矿和大桶浸出采矿。2001 年,美国威斯康辛州规定禁  使 EPACFR40-PART261 的规定,氰渣属于特殊管理的固体废物。美国 EPA 公布的通用处理标准规定,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要求总氰化物含量需低于 590.00mg/kg,易释放氰化物的含量需低于 30.00mg/kg。除上述规定外,美国各州对含氰废渣、废水的排放亦有各自相当严格的规定。例如美国内达华州规定:废石堆存设施不能影响当地地表水环境质量,设施所在地地下水中 WAD 氰化物含量在 0.2mg/L以下。废石必须经过预处理后才能进行堆存,处理后 WAD 氰化物含量需在0.2mg/L 以下,pH 值在 6~9 之间,剩余的废石需采用大气水迁移试验进行测试。对于没有排污收集系统的蓄水池,废石必须使用大气水迁移试验进行测试。

2、欧洲希腊已明令禁止黄金生产中使用氰化物。

2002 年,德国通过一项法令,禁止矿山使用氰化物浸出工艺。

2002 年,捷克议会决定禁止使用氰化浸出采矿。

2007 年,土耳其国务委员会决定禁止使用氰化物采矿。

2009 年,匈牙利国会投票通过了该国完全禁止使用氰化物采矿的议案。

2014 年,斯洛伐克通过了《采矿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在采矿中使用氰化物。针对 2000 年罗马尼亚 Baia Mare 的氰化物泄漏事件,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管理采掘业废物的指令 2006/21/EC。指令规定:2008 年 5 月 1 前已获得批准或已投产的金矿,尾矿中弱酸可分解氰化物含量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高于 50ppm,2013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高于 25ppm,2018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高于 10ppm;2008 年 5 月 1 日后获得批准的金矿,尾矿中弱酸可分解氰化物含量不得高于 10ppm。氰渣的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还要符合欧盟关于废物及填埋的指令75-442-EEC。

根据世界黄金协会公开资料显示,欧洲矿产金数量较少,2018 年欧洲矿产金数量仅为 27.9 吨,占 2018 年世界总矿产金量的 0.8%左右,主要集中在芬兰、瑞典、保加利亚三个地区,这三个地区合计矿产金量占整个欧洲矿产金量的 80%以上。希腊、德国、捷克等禁止使用氰化物浸出或采金的国家矿产金量极少。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暂无禁止使用氰化物采矿的禁令,目前主要是通过立法,对采矿、环保、矿山安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的管理等进行监管。在环境保护方面,澳大利亚 2007 年出台的《尾矿库管理手册》,规定氰渣液体中氰化物(弱酸可分解氰化物)浓度低于 50 mg/L 时可以堆存于尾矿库中。

4、东南亚除少数重要的大型金矿项目外,缅甸官方禁止在金矿开采中使用氰化物,此外,2016 年缅甸发布了禁止在该国生产、进口、使用或销售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化学品清单,其中限制类化学品清单中包括了氰化钠,依据规定,进出口氰化钠需经过国家资源与环境部和矿山部的审核。

目前老挝、印尼、马来西亚以及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尚未有明确禁止在采矿中使用氰化钠的相关禁令。但鉴于氰化钠的高毒性,很多国家都将氰化钠列入限制或危险化学品清单,对其生产、运输、分装、存储、使用和排放等都有严格的限制。例如,在菲律宾,氰化物可用于采矿和冶金、电镀等行业,但菲律宾环境管理局也制定了有关于氰化物的管控措施,严格规定了公司进口、运输、储存、分配、使用氰化物必须遵守的特定条款。

5、其他国家及地区1989 年,巴西第 97507/89 号法律规定,禁止在未经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汞和氰化物。

从 2003 年起,阿根廷的多个省份陆续出台了关于禁止使用氰化物的规定,其中包括 Chubut 省、Río Negro 省、Tucumán 省、Mendoza 省等等。2010 年,哥斯达黎加全面禁止所有露天矿和氰化物矿物浸出作业。2019 年 10 月,苏丹政府规定禁止在采矿作业中使用氰化物和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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